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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发布日期:2016-07-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指诉讼参加人和其他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诉讼秩序,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包括: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脱、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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