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有关装修评估补偿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的立法释义明确了:
1、条例的立法原意在评估时是不考虑装修的;
2、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如果要对装修进行补偿,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到:
1、房屋拆迁评估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不含装修价格的;
2、拆迁目的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时所选取的修正因素是不应包括装修因素的。
各地在制定评估细则时,在确定房屋成新时以及进行市场法选取成交案例进行修正计算时均应将装修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剔除。
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因素,并不是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作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达到装饰的验收标准方可交付。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油漆、涂料等均应含在市场评估价中,只有住宅的二次装修、商业用房的装修改造等需要单独评估。
二、装修估价时计算的注意事项1、价格时点由于建筑装饰材料价格变化较快,应注意采用两个时点,即装修作业当时与拆迁时点。分别采用时点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计算其工程造价。这是因为作为被拆迁人不是主动的到市场上将其房屋卖出而是被动无奈的。如果物价下跌,被拆迁人已投入了资金,没有产生他所应当产生的利益就被动终止了。此时应按照装修当时造价扣除折旧予以补偿。如果物价上涨,被拆迁人应获得由于物价上涨而带来的投资增值,此时应按现时价值作为补偿。
2、价格构成在计算装修造价时,除了按照工程预算定额或单项单价计算施工造价外,还应计算工程的间接费用如:设计费、管理费、监理费、审批费用、税金等。对于大型商场,还发生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审计费、消防审查费、竣工验收费用等。上述费用通常在总价的百分之十到十五。
3、成新率的确定成新的确定应考虑实际现状以及使用期限的因素,装修使用期限一般在5至8年。
4、装修质量对价值的影响在评估时应考虑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十的质量影响值,以反映市场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