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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附主张赔偿方法
发布日期:2016-07-06    作者:110网律师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网


近期有用户提出咨询,在工作中受伤,单位都有哪些责任要负?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单位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工伤保险或者少缴的,劳动者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而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待遇差额部分,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权利不受损害。

劳动者遭遇工伤单位应负的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赔偿责任,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不问劳动者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其均应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但是要注注意,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劳动者不得主张工伤赔偿: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总而言之,只要劳动者被劳动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即可以无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都不得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费谁来交?
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后,应当及时为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在规定时间缴费的,其工伤保险关系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

单位少缴不缴工伤保险的,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会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加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为逃避缴费义务、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待遇差额部分,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权利不受损害。
提醒:如果遇到单位不给自己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受工伤了怎么申报工伤保险赔偿
在工作中受伤之后,在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后,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及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鉴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步骤如下:
1、申请
在事故伤害发生30日内,可先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单位超期申报将要承担该期间的工伤待遇费用。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
2、工伤认定
一般情况下,工伤事故要符合“三工原则”,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经调查核实,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有关材料。
经鉴定,可以确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等级;伤残等级分10个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生活护理等级分4个等级,1级最重、4级最轻。自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如果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鉴委申请复查鉴定。
4、到当地社保部门申请赔偿金
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申报工伤待遇。

遇到工伤保险纠纷怎么解决

1、如果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核定工伤待遇的,可以自收到结论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再依法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收到结论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超过相应的期限,将丧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

2、如果是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以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向市级劳鉴委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直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进行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超过相应的期限,将丧失再次鉴定的救济权利。
3、如果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规定处理,即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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