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尽管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也是考虑到解散公司之诉和请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程序不同,是两个不同种类的诉讼,且存在先后顺序。但是从司法实践中考虑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股东之所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是因为股东间矛盾极深,自己没有办法化解。如果在判决解散公司之后再由公司股东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可能性非常低,最终还是需要另外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二是如果公司不能够自行清算,再由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导致社会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