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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发布日期:2016-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29条的规定处罚。犯本罪又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如果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则行为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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