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一、案情介绍
陈某在南通市某饮品公司工作。2013年,陈某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年底。合同中有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会优先考虑继续聘用陈某。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也未终止劳动合同,陈某继续在公司上班。2015年1月,公司向陈某提出合同终止并结算工资,陈某表示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后公司又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饮品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与陈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陈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需向陈某支付三万余元。
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