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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枫:律师如何与法官对话
发布日期:2016-07-01    作者:单义律师
梁枫:律师如何与法官对话 2016-06-15  作者:梁枫
    
6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方面,《意见》提出,要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完善律师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作为律师,不得不说,这个文件很及时。一个国家的律师制度,无疑是一个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更加表明了中国法治进程再次迈出新的一步。回想前几日广西律师“撕裤门”事件,不知当事各方看到这个文件后该作何感想。
 
数日前,广西吴律师前往法院立案时,因立案问题与法官发生争执,最后遭法警强制抢夺手机、撕破裤子,无论在律师界还是在法官界,引起轩然大波。
 
姑且不把这件事上升到“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姑且也暂不讨论被撕破裤子后剩下的是律师的底裤还是法治的遮羞布,不妨从更微观、更技术的角度来看看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究竟发生了什么。
 
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是否发生这件事,中国都依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行走在“依法治国”的路上,前途光明,道路漫长。仅就从律师与法官这两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职业角色而言,这件事都足以佐证,律师与法官之间发生了一次失败的对话,而且后果很严重。
 
似乎不必羞愧、愤怒,该坦然面对的是,这就是当前某些地方、某些法律人之间对话的真实现状。《意见》中,强调了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与律师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期待在新一轮的制度改革中,律师“撕裤门”事件越来越少。
 
出离情感因素,从律师的业务角度,我不知道能否琢磨一下在当前的司法体制、执业环境下,律师究竟应该如何与法官对话,才能最大限度赢数更多。
 
当然,作为非诉律师,似乎没有太多机会和法官面对面交流。但就中国当下的律师业务而言,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恐怕还是多数。对于诉讼律师而言,如果打一场官司而不想与法官对话,无异于痴人说梦。如果你不愿意和法官多说,至少还得必须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
 


从宏观上来讲,律师与法官之间,如欲取得一个有效、良好的对话局面和效果,也许要从以下三方面奠定基础:
 

首先,律师与法官彼此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身份应相互认同,相互尊重。
 
其次,律师与法官就诉讼案件的审理进程应以法律为唯一标尺。如果有任何一方不严格遵守法律制定的“游戏规则”,也就失去了善意对话的基础。
 
最后,律师与法官在法律职业角色的不同分工使然,需要更多“惺惺相惜”,相互理解和体谅,而不是只从自己角度出发。否则,双方就很难有良性的“同频共振”。






从微观上来说,单就从诉讼案件的进程而言,至少在以下三个环节,律师应与法官进行有助于案件公正审理、判决的职业对话:
 

>>>> 庭前沟通


   案件经法院受理以后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确定开庭时间、参加出庭人员,以及某些案件的庭前调解,都意味着律师需要和法官有一个良好互动的开端。比如,实践中,一方面律师需要同时办理若干个案件,另一方面法官需要根据手头案件排出开庭时间,所以不同案件的开庭时间冲突协调,就成为律师和法官经常进行的沟通对话。据说有些地区的法院将开庭时间在全市范围统一上网,这样在后排出的开庭时间自然不会与先前确定的开庭时间撞车,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做法。
 

>>>> 庭上答问


   律师在法庭上与法官对话,是双方之间因为诉讼案件展开对话的主战场。一方面,双方需要在相互答问中了解、查明案情。法官向律师提问,律师必须作答。回答成什么样,全然看律师的专业水平;律师向法官提问,能否得到准许以及所获得的答案,也无不在考验双方的职业素养。另一方面,律师发表举证意见、质证意见以及辩论意见,法官倾听的过程,也无疑是双方思维对话的过程。
 

>>>> 庭后交流

 
   多数情况下,案件开庭后并不作当庭宣判。在开庭之后到判决之前的这段时间,律师能否与法官就案件的后续审理进行对话,在实践中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如果一个案件开庭后很久未作出判决,律师主动致电法官询问案件审理进度,或者就案件有关情况补充代理意见,都未尝不可。如何做好庭后的交流给案件审理结果加分,当属应该思考的问题。
 
总之,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对话,绝不仅仅限于面对面或者电话的沟通和交流。律师与法官对话的局面、氛围和效果,一方面需要从制度层面建立更加完善的沟通机制,另一方面似乎也意味着事在人为。同为法律人,除了工作分工不同,职业角色不同以外,不应有体制内外的高低贵贱之分。这样,在因工作产生的彼此对话,才能表现出更高位阶的司法文明价值。


最后,我还想说:一个水平高超、令人尊敬的专业人士,当然应该是一个良好职业对话的启动者、建设者、维护者。对话内外,水平高低一览无余。这一点,无论是对于律师还是法官,莫不如此。从一份胜诉或者败诉的判决书中,也许可以看得出来,也许看不出来——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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