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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盗窃案的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16-07-01    作者:陈铠楷律师
2013年6月,经事先预谋,犯罪嫌疑人严XX伙同董X,将一辆出租车秘密开走藏匿,而后改装成克隆出租车归严XX所有,事成之后严XX支付董XX1000元作为报酬。该出租车系成都某出租公司所有,由严XX与另一同事共同承包,根据事先分工,严XX提供该出租车原配钥匙并电话指挥董X,由董X进入小区利用该出租车钥匙将出租车秘密开走。
严XX董X盗窃案
陈铠楷律师接受严XX的家属委托,担任严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魏定军律师接受董X 的家属委托,担任董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案件简介:
2013年6月,经事先预谋,犯罪嫌疑人严XX伙同董X,将一辆出租车秘密开走藏匿,而后改装成克隆出租车归严XX所有,事成之后严XX支付董XX1000元作为报酬。该出租车系成都某出租公司所有,由严XX与另一同事共同承包,根据事先分工,严XX提供该出租车原配钥匙并电话指挥董X,由董X进入小区利用该出租车钥匙将出租车秘密开走。与严XX共同承包出租车的同事发现出租车被盗后到成都某派出所报案,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于同年6月将二人抓获归案,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羁押于成都某县看守所。经鉴定该案出租车价值人民币55000元,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处以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辩护人工作:
陈铠楷律师与魏定军律师接受二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二人,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并查阅了大量证据材料。同年9月某县公安局以二人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期间,辩护人多次与检察机关交流案件并提出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严XX、董X虽然系秘密窍取该案出租车,但严XX与该出租车公司有着劳动合同关系,严XX与董X二人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应涉嫌职务侵占罪,而不是涉嫌盗窃罪。检察院于同年10月以严XX、董X沾涉嫌侵占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二辩护人出庭替其辩护,根据客观的证据材料事实向法庭提出从轻量刑的情节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严XX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董X有期徒刑2年六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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