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民事案例精选之劳动争议
2003年10月某建材厂厂长找到本人,委托我代理一起劳动争议仲裁纠纷。
案件起因是建材厂拖欠工人工资,工人要求支付工资24905.29元,要求支付赔偿金6226.32元。
在决定是否代理这案子时,我内心充满了矛盾,我了解自己的性格,凭我阅卷之后对案件的认识,我深知一旦自己接手这案子,以我的脾气一定会让那些工人输得很惨。禁不住建材厂厂长许诺的6000元高额代理费(按收费标准是1800元)的诱惑,我答应代理这案子。
对方代理人的一个失误,给了我莫大的帮助,使得我做起这案子来得心应手。对方在申诉书的申诉人一栏填写着“付某、孙某某、王某某等12人”,但在最后申诉签名时却只有付某、王某某两个人,因此,开庭时我没有遵循俗套狡辩彼此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而是直接承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拖欠职工工资的事情也坦然承认,但同时指出,尽管对方的申诉书一开始写着申诉人有“付某、孙某某、王某某等12人”,但最后签名、捺印的只有付某、王某某两个人,因此,实际行使申诉权的只有付某、王某某两个人,其他10个人没有行使申诉权。在仲裁员询问是否接受调解时,我摆出非常高的姿态表示愿意尽力配合仲裁员工作,尽量做委托人的思想工作,同时也希望对方能适当让步。
几次调解不成,已经到了2003年年底,这时,我非常失落地告诉仲裁员,建材厂厂长翻悔了,不同意调解了,请求仲裁庭以仲裁形式结案。
对方见调解不成,就于2004年1月2日又向仲裁委员会提了一个仲裁申请,这次,对方在申诉书的申诉人一栏填写着“胡某某、徐某某等十人”,最后,由胡某某、徐某某两人在申诉书上签名捺印,其他人的签名捺印名单附后。
梅开二度我已没有了第一次的耐心,这一次我们的答辩理由非常简单,只有一点,就是对方已经超过了“六十日”的申诉期间,简单论证了这“六十日”是除斥期间不中断不延长的法理,并建议将两个仲裁申请合并调解。
最后结果,在“胡某某、徐某某等十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前提下,建材厂与“付某、王某某”达成协议,建材厂分三次支付给“付某、王某某”8000元,付某、王某某两人与胡某某、徐某某等十人达成协议,共同分享这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