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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后“玩失踪”最终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6-06-28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357日,房女士在当地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主要用于网上购物和生活消费。截止当年97日,房女士信用卡已透支本金58471.22元。至201488日,银行以《催收通知单》形式,先后五次敦促房女士还款,房女士都是当面签收了《催款通知单》,就是不愿还款。事后房女士故意逃匿且改变联系方式,玩起了失踪。银行不肯善罢甘休,终于报警处理,房女士被网上通缉。201512月,房女士在某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
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58471.22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五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房女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法律依据
1、《刑法》
196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54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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