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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见利毁约;依法维权,争回房产
发布日期:2008-07-28    作者:周泽高律师
房价上涨,见利毁约;依法维权,争回房产
        
   
           2000年3月,盛某经朋友介绍,与万某签订《协议书》,盛某购买万某位于本市北京东路的房屋一套,购房款3.1万元。盛某按约支付了3.1万元购房款,万某和妻子清理该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付给了盛某居住。2000年4月底,万某领取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并交给盛某保管至今;2004年6月,盛某多次要求万某夫妇依约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但万某见南昌房价上涨,房价比2000年已上涨了近十倍,遂不同意过户,要求收回该房屋或加价。万某找到我。经过仔细分析研究,我代理该案并向所辖法院起诉,诉求万某夫妇依约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万某辩称该房价过低,显失公平;万某的妻子辩称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书仅万某一人签名应属无效。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万某夫妇协助盛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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