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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彩礼后不结婚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6-25    作者:孙术校律师
夫妻关系与同居关系
  只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才能结婚,双方才确立夫妻关系。《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登记结婚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案例
  19988月,经两位媒人介绍,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相识。后经二人的父母同意,双方决定结婚。9月,杨某给周某聘金23万元。周某和被告周文皮收款后写下一张收据,称:兹因本人周某于1998924日嫁与台湾杨某先生,收其结婚聘金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正。如有反悔,愿如数退还。恐口无凭,特立此据。收款人:周某父、周某。当天中午,女方出钱办了订婚宴,同日举行婚礼
  26日以后,周某随杨某到上海,在杨某的别墅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杨某的父亲杨父对周某也以公公和儿媳相称。期间,杨某将其所有的一部摩托车送至周某家,当时未言明是赠与还是存放。
  1124日,周某因与杨某的家里人发生争执,返回厦门。后双方协商解除婚约,杨某多次要求周某返还聘金,未果,遂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杨某表示:考虑到被告周某、周父为婚礼的花费,同意其返还聘金15万元,摩托车必须返还。周某则只同意返还2万元。
  法院判决
  被上诉人杨某是为与上诉人周某结婚,才给付周某、周父23万元聘金。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是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进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构成同居关系,应当解除。杨某在同居前给付聘金的行为虽属赠与,但该赠与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酌情扣除为举办结婚仪式而支出的费用后,判决周某、周父将聘金的余款及摩托车返还给杨某。
  古时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违约须在财产上给予赔偿,所以聘金、聘礼就应运而生,成为了古时婚姻制度中成婚的必要条件。但是随着封建婚姻制度的消失,我国法律对于婚姻有了新规定,废除聘金等旧习。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只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才能算结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办结婚登记,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原被告未登记结婚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解除。
  聘礼是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的,虽然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中自愿给付的财产按赠与处理,不返还。但此案双方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必须结婚。据此可以判定,23万的聘金,是附条件的赠与物。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当将聘金返还给原告。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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