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
审核一合作协议,发现其中有这样一条:“乙方违约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这里引出这样一个问题,违约金与定金法则能否并存呢? 《合同法》第一百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以上规定可知,当事人在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之间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行使权利。 那么,甲方就只能选择主张违约金20万元吗?从合同条款来看,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在合同因乙方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乙方继续占有定金1万元已经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应予以退还甲方。所以,类似这样的条款而发生纠纷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金同时要求退回定金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