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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动物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差异
发布日期:2016-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对于动物园的动物致害采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适当调节。因此,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存在较大差异,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差异性表现在:第一,动物园具有推定的过错;第二,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第三,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以上三个特殊要件分析,所谓推定过错,表明动物园对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如游客擅自翻越栏杆靠近猴子被抓伤,动物园需要举证其对此行为进行了劝阻方能免责。看管义务可以确定为动物园的主要管理职责,应当根据在具体情况下一个谨慎、小心的动物保有人的标准来确定,不能要求其尽到所有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动物园的看管义务取决于动物的种类、特征和其他情况,当然,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能对其动物园的管理职责作出了规定,此时就要适用该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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