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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互联网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对涉嫌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处罚
发布日期:2008-07-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烟台XX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烟台国际经贸信息中心注册了公司的网站,并在该网站上对公司的产品进行宣传。2006年5月,湖南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称公司在公司网站上的产品介绍对商品的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拟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公司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此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公司对此没有理会,2006年 6月,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益市工商案字(2006)第21号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50000元。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感到问题严重,便找到了本律师,请求律师帮助处理此事,本律师通过对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分析,认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建议公司应立即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 [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案无管辖权,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二、“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媒介广告经营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实行分级管理的,适用级别管辖”。烟台XX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网站、服务器及经营地点均不在湖南省XX市,所以,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公司网站上的产品广告没有行政处罚管辖权。 [处理结果]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9月作出湘工商复决字[2006]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益市工商字[2006]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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