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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强制执行,这些你必须知道!
发布日期:2016-06-18    作者:110网律师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生活中,假如你借给别人的钱总是要不回来怎么办?签了合同却一直不付款怎么办?这些都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法院强制执行?怎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不需要交什么费用呢?

什么是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那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哪些东西?一般来说,依照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你的存款、收入、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交钱吗?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不需要付费,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扣除。
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供参考,具体的以当地法院的缴费标准为准)

当事人怎么申请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节、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执行书、已经生效的执行法律文书、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资料到法院申请。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注意有效期限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如果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3、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申请人需要举证吗?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强制执行的具体流程
1、关于财产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2、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6)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哪些情况强制执行可以终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
(3)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人死亡的;
(4)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的;
(5)被执行人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等。
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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