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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针对被起诉离婚索要彩礼如何进行答辩
发布日期:2016-06-18    作者:110网律师
答辩状
答辩人:超人,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平桥区胡店乡中心村冯三组。 
被答辩人:美国队长,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平桥区胡店乡沈庄村刘河组。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美国队长起诉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望贵院采纳
一、被答辩人美国队长起诉所描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5月29日办理婚姻登记,至今已结婚三年有余。在此期间,答辩人恪守本分,极力做一个好妻子,尽妻子应尽的本分。被答辩人系农村家庭,家里农活及家务较多,结婚之后,答辩人对于家庭家务及农活没有任何怨言,不仅对被答辩人无微不至的关心,更是将家庭收拾的井井有条。答辩人至始至终都是本着居家过日子的态度与被答辩人相处,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没有想和我过日子”的情况。
至于被答辩人所称的流产的情况,流产的事实确实存在,但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说的是答辩人不与其商量而私自做的流产手术。实际情况是答辩人从结婚之后乃至怀孕期间一直在操持家务,如答辩人怀孕期间,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休息,反而每天都需要洗衣服,加之被答辩人家里没有安装自来水,这就需要答辩人用水桶在水井提水洗衣服。作为孕妇,特别是首次怀孕,身体是非常脆弱的,除了大量的肢体劳动,答辩人的营养也没有达到孕妇该有的标准,怀孕期间只有萝卜等素食,致使答辩人营养不良。答辩人阐述这些事实,并没有责怪被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父母的意思,只是想向法庭讲述流产的真实情况。而且在答辩人流产时,被答辩人的母亲也在场,这足以说明答辩人对于流产一事没有隐瞒,更没有私自决定。作为准妈妈,答辩人充满的是希望和喜悦,如何能将自己的孩子置于死地,这也不符合逻辑,更不符合情理。如果答辩人不想和被答辩人过日子,就不会跟他结婚,更不会跟被答辩人要孩子,而且还是两次怀孕。
二、答辩人不应当返还被答辩人所支付的彩礼;
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彩礼只有48000元加上三金,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说的8—9万元。至于被答辩人自己办酒席等开支不属于彩礼范畴,而且彩礼也属于对答辩人的赠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也如约在被答辩人的家中举行了婚礼,也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结婚之后,与被答辩人便开始的共同居住,通过被答辩人自己的描述,也可以知道,答辩人在此期间已经怀孕两次。而且答辩人再婚后更是将彩礼(现金部分)用于购买双方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套、鞋子若干及多种生活用品、家电等)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开支,并且在答辩人两次流产期间,被答辩人没有支付任何医药费,医院所需开销均有答辩人自己承担,加上后期恢复身体所需的营养品等,均是从彩礼中支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的才应当退还彩礼。
综上所述,答辩人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和婚后生活中已将彩礼消耗怠尽,这说明履行了男、女双方成婚的目的,故不应当返还。
三、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生活困难补助费20000元;
答辩人结婚为了照顾家庭,怀育孩子,没有外出打工,所以结婚以来也没有经济来源。答辩人之所以这么做,是出于对被答辩人的信任,将后半生,甚至是一辈子托付给了自己最亲近的人。然世事难料,现在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离婚,答辩人现无住房,经济条件比较困难,而被答辩人支付的彩礼也在婚后生活中消耗怠尽。答辩人在近三年内已经连续两次受孕,又两次流产,这对答辩人的身体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之规定,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便答辩人渡过难关,保护答辩人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被答辩人应当返还答辩人个人财产(陪嫁嫁妆);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成婚时,答辩人的父母为了答辩人在婚后生活更加幸福,便出资为答辩人置办了大量的嫁妆,包括空调、洗衣机、冰箱、电瓶车等,这些均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被答辩人起诉离婚,这些答辩人个人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赔偿。
综上所述,答辩人在与被答辩人结婚后,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有过家庭暴力,甚至在怀孕期间仍然殴打多答辩人(这也可能是导致小孩流产的原因之一)。在答辩人流产后,被答辩人及其家庭也没有尽到家庭成员相互帮助的义务,现在被答辩人还起诉要求离婚,这种种举动都导致答辩人心灰意冷,对被答辩人也失望至极。因此,在被答辩人返还答辩人一切嫁妆,支付答辩人经济帮助20000元后,答辩人愿意离婚。望贵院参考予以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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