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罚款的收缴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