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社会和公民对治安管理的执法监督,它是维护执法秩序和救济当事人权利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制度。
社会和公民监督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监督的手段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和控告,监督的内容是治安管理机关和人员不严格执法和违法违纪。不限于维护检举人和控告人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这种监督区别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社会和公民监督的目的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监督活动才能实现。国家机关是指收到检举和控告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对治安管理执法活动监督的方式,是通过其职能活动查证和处理治安管理机关和人员不严格执法和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的手段是给予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赔礼道歉和行政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治安管理机关的活动原则和禁止性规定,是公民和单位进行检举和控告和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查处的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