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孙某在北京某购物中心买了三百支派克笔,发票注明是产地是美国。但买回后发现是三无产品。于是将购物中心告上法院。但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支派克笔是为生活消费所需,因此属知假买假,不属于消法保护范筹,因此不予支持。
法院要求消费者提供购买商品是为生活消费的证据,否则就认为是知假买假,不属消法保护范筹。这个要求于法无据,且不合情理。因为消费者如何消费纯属个人自由和隐私。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三百只安全套,发现是假的(现在杰士邦也有假),找商家索赔,你说消费者怎样证明自已是为生活消费?用给你看吗?不仅是安全套,消费者对任何商品如何消费都属个人的自由和隐私。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也是千奇百怪的,消费对商品的消费有千奇百怪的方法,购买成版的邮票却不是用来寄信,到电影院不是为了看电影而是谈恋爱或睡觉,有人有上千双鞋子,有人用牛奶洗澡,等等。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集体或他人利益,就不应受到干涉,法律也没有必要过问。对消费者提这样的要求,实际上是对消费者隐私权的干涉和侵犯。
消费者购买了商品,就具有了对该商品的所有权。我国民法规定,所有人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如何处分,完全是消费者个的事。使用是消费,浪费也是消费,使用得当是消费,使用不当也是消费,谁的家里没有浪费的商品?本案中孙某无论如何处分这三百支笔,自用也好,送人也好,捐给希望工程也好,丢到水里听响玩也好,都是为生活消费。如果你卖的是真货,人家就是杀人或自杀也不会来找你的麻烦。相反,你承认是假货,是不能消费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更糟),又有什么资格管人家怎么消费?你说人家不是为生活消费,证据又在那里?你主张人家不是为生活消费,只不过是你根据常理的推测,举证责任在你。你不去找证据来证明,反倒要求对方举证,这不是不讲理吗?
对知假买假已经争论很长时间了,其实问题很简单,如果没有卖假的,那有知假买假的?事情怎么老是倒过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