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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他人卖房又单方撤销 卖房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6-06-12    作者:110网律师

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以信任为前提,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实践中,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方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到达时生效,如果不尽通知义务,则会承担法律风险。
2014年4月3日,盛某和何某将其位于常熟市经济开发区的某房屋共同委托陈某代为出售,并出具委托书,三人共同在常熟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盛某、何某二人当天即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由陈某代收。然而过了一个月5月9日,盛某、何某再次来到常熟市公证处单方面作了一份撤销委托公证,并于5月13日在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声明两本房屋所有权证、委托公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均作废,后又补办了上述证书。
6月13日,陈某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张某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张某于当日向陈某转账36万元。然而得知此事后盛某、何某仍不愿协助其过户,张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要求盛某和何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虽然委托人可依法发表声明取消委托授权,但是委托书与取消委托的声明相对独立,委托后果并不随着委托人的声明而当然终止,盛某和何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将取消授权事宜通知了受托人,故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陈某以盛某、何某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张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现张某已按约支付全部价款,盛某、何某应当依法按约向张某交付房产并协助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故判决某房屋归张某所有,盛某和何某协助张某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的盛某、何某共同委托陈某代为出售房屋,但是在未通知陈某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撤销委托,并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希望市民朋友在签订类似代为出售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谨慎决定并注重风险的防控。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谭逸馨 蒋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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