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保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认定
XX与上海XX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XX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劳动争议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及二审三次审理查明的事实,代理人认为本案双方焦点是上诉人两个班次的吃饭时间是否应视为工作时间?上诉人是否有真正的各休息一小时的休息时间?上诉人是否存在超时加班事实?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代理人认为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保安,其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及工作事实均表明上诉人根本不存在两个班次的各一个小时休息时间,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上述休息时间。上诉人的工作存在超时加班事实且有证据加以支持。
一,从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及工作事实上看,上诉人没有各休息1小时的可能。
上诉人工作地点是商住两用的写字间,五人为一组,每组一个队长四个队员,五人负责四个楼的保安工作,四个队员每人固定在一个楼内,队长负责四个楼的整体事务并负责间歇替换四个楼队员的巡逻时间(白天一次巡逻,夜间两次巡逻)。
两个班次的吃饭时间均是在岗位用餐,没有时间外出,更没有人替换休息。如果依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认定,这两个班次各有一个小时的休息,就必然出现无人在岗的情况,这是不可能更是不允许的。
上诉人的工作环境不同于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保安,因为工作环境不同决定工作内容的差异。
商住两用楼,白天进出人员繁杂,接待来访人员咨询、登记,接收邮件、包裹,应对临时或紧急事件等,特别是在用餐前后更是需要保安严加防范,这样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及员工班次的安排,不可能存在休息时间。晚间,虽人员没有白天繁杂,但每晚的两次巡逻(每次巡逻要两个多小时)和只能固定在岗位监守,不能离岗的要求,长达十五小时的工作时长,只能偶尔坐坐,其工作的强度不亚于白天,且夜班对身体的损耗更大。上诉人不否定偶尔的坐坐可以达到休息的状态,但法律没有一条禁止性规定,工作时间不能有间歇,要像机器一样不停旋转,任何工作岗位也达不到。法院不能因上诉人合理的间歇视为是休息时间,而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如果这样,法律没有必要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权,也没有必要用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时制度。
二,从证据上看
1,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考勤表均明确记载两个班次的工作时间为:A班:8:30—17:30;B班:17:30—8:30.表中并没有注明各有1小时的休息时间。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两个班次的休息时间。
3,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两个班次的休息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休息时间的时间点是几点,更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这个时间点可以不在物业公司管控范围或不受其规章约束的情况。不能把上诉人在队长替换时候去趟卫生间,或出去买饭,打饭的合理间歇时间视为休息时间,那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连最基本的人权都没有了。
综上,代理人认为,正确认定上诉人的工作时间是本案的基础,存在超时加班,上诉人所有的合理请求均应得到法庭的支持。本案从事实和证据均可以明确上诉人不存在两个班次各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同为保安,因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及工作班次人员安排的不同,必定会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希望法庭正确认定本案事实,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