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义*
政治的核心是政权,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作为一种活动,政治是围绕政权的取得、组织、行使、更替等而展开的行动;作为一种制度,它则是以整合公共资源和建立公共秩序为宗旨的。
从公共权力存在的那天起,政治就开始伴随着人类的生活。一般而言,我们都认为,法律与政治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观点虽然不错,但是容易导致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误解,即现代条件下的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时代。政治可能依赖法律,也可能不依赖法律;有些情况下依赖法律,有些情况则不依赖法律;有时依靠法律多一些,有时则少一些。在古代,政治行为、政治组织、政治机构、政治关系等,多数情况下与法律没有直接联系。例如君主如何取得政权、行使政权、巩固政权等,与法律都没有特别密切的关系。
同样,法律与政治的密切程度,最初也与现在不同。如果不是用今天的法律概念去剪裁古代的法律,古代的法律也许与政权没有必然的联系。通常,法律不过是法官或者类似裁判官的人处理纠纷时恰好随手一用的东西。这也就是我们很难厘清古代的法律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以及各种习惯之间的关系的原因。
古代,法律与政治虽然有交叉,但更多的是平行关系。与此相适应,古代的法律与政治对人类生活和社会的影响都是有限的。
在现代政治制度中,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一切政治组织、政治行为、政治关系、政治理想,都被纳入法律的轨道和制度的构架内。政治的基本形式转向以政党政治为基础的代议制,政党成为公众与政权之间的媒介,公众围绕政党开展政治活动,政党围绕政权进行政治斗争并执行政治决策以及实现政治理念。政治成为法律之中的政治。那些高高居于法律之上的政治人物,那些超越法律之外的政治行为,都被纳入法律的监控之下。政治的游戏规则变了,法律成为这个游戏规则中的主要规则,法律的话语权威取代了君主威权话语。法治政府或法治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导致了政治的逐步法律化。有趣的是,与此相关,政治与法律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开始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政治已经全方位地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主宰了我们的生活。现在,我们每个人无论是否情愿,都在事实上被卷入政治以及政治活动中,不仅仅是加入政党、参与政治选举、发表政治演说等各种典型的政治活动,我们会发现自己比以往任何时代的人们都更加关心政治。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政治化的,我们从出生、入学、工作、婚嫁、养老、死亡,等等,都是在政治权力的控制之下;我们的一切愿望、行动、关系,都在政治的构架内实现;政治从中央走向地方,从城市走向农村,从政府高官走向打工仔,延伸到工厂、农村、学校和社会的每个角落。人们可以发现,利益与资源的分配越来越依赖政治与政治权力,政治从社会之上一定意义上已经衍变为社会本身。或许因为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公众很容易地就被动员到政治活动中,公众主动参与政治的热情高涨,诉求增加,渠道多元。同时,政治原则也开始进入一些以往与政治完全无关的领域和事项,例如企业员工的奖惩,也开始依据民主评议等政治性的原则加以考量。可见,政治与我们的生活联系得如此紧密,以致于离开了政治,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都会陷入混乱与无序中。相应 的,政府的责任和负担也前所未有地提高,政府组织空前庞大,政治成本加大,政治活动公开化、透明化。这一切当然也加剧了政治家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政府也开始成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其次,法律也在社会生活政治化的进程中,逐渐政治化,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过往的时代,世俗的生活有世俗的法律,神圣的生活有神圣的法律;在世俗法律中,有国王的法律,也有民间的法律;有政治的法律,也有工商业的法律。各种法律各行其是,各有各的领域,大多情况下相安无事。但是,近代以来,世俗的政权取代了神圣的教会权力,国家的法律也取得了对包括神圣的法律在内的一切法律的无可置疑的胜利。法律已经成为必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垄断了一切法律的话语权。因此,社会生活被全面国家化的同时,实际上也被全面国法化。尤为重要的是,基于国家宏观控制的需要,法律还在向许多传统的民间自治的领域进军,例如宗教事务、家族事务、个人私生活等领域。在今天的世界多数国家中,法律调整的覆盖范围和力度,都已经远远超过了最狂妄的祖先敢于想象的程度。
再次,现代政治是在现代法律的支持下全面走进社会生产与生活的,而现代法律则也是在现代政治的推动下扩展自己的领域的。在传统社会中,政治对社会的控制是通过各级政权组织进行的,依赖各级官员的政治忠诚和政治信念。在一个传统经济与文化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这种控制模式一定意义上还是有效的。这主要是因为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的分工和社会关系具有明显的封闭性和地域性,思想文化相对僵化保守,比较容易被控制。因此,无须庞大的政治机构,就可以实现政治意图,建立统治关系。而在现代条件下,经济生活全面开放,经济交往全球化,思想文化多元化,人类走进了一个开放的时代。人们之间的基于传统的自然属性的分工被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分工所取代。人们的交往关系社会化范围急剧扩大,人们之间基于自然属性的身份上的依赖关系被以物为媒介的分工交换关系所取代;统治关系不可能再建立在绝对的围绕个人威权的政治效忠和血缘关系的基础上,这种政治忠诚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靠的、无法检验和监督的。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的运转必须转换统治方式,即依据建立的细致复杂的游戏规则贯彻统治意图和决策,保证各级政权及其官员能够忠实于政治领袖和政治领导人。所以,现代政治必须建立在现代法律的基础上。
在上述背景下,法律与政治形成了结盟。政治需要法律规范,法律需要政治保证;中央需要法律保证地方忠实执行政治决策和决定,地方需要法律明确体现中央意图;上级官员需要法律保证下级官员的服从,下级官员需要法律保证自己的权力和安全;政府及其官员需要法律引导和规范公众的行为,公众需要法律防止政府和官员滥用自己的权力。政治需要一种规范的形式、规范的运行、规范的组织、规范的关系,总之,它需要以法律制度的模式,对政治的各个环节、领域、任务和活动加以明晰,使中央决策不依赖个别人、个别官员的情况下,也能得到执行和实施。同时,这个规范统治关系的规则体系之所以能够得到各级政府和官员的认真对待和执行,其中必须包含一种强有力的话语体系。既然所有的人和各级政府都必须遵守法律,那么,这个法律必然需要包含必须被遵守的理由。如此一来,现代法律夹带着特定的价值观念,将政治推向一切社会领域。
政治向社会的扩张由于是以法律为基本手段的,所以,在社会生活政治化的同时,法律也根据政治的需要被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社会生活中取得了一统天下。英语中,所谓法治,也就成为法律的倾盆大雨。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等等,无不昭示法律对社会生活无所不在的关注,足以显示出当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往那些居于生活最中心的行为准则,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等,已经不再具有往日那般强大的强制效力和威慑力,成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补充力量,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凭借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人们之间的纠纷、冲突、矛盾和分歧,开始被纳入正式的国家司法与执法机构加以解决。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与政治在现代社会的密切关系,导源于现代政治一个根本特征,即韦伯说的理性化。理性化当然不是现代政治生活独有的,而是现代本身的精神特征和气质。韦伯以为,现代政治的合理性是以官僚制度和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为前提的。实际上,官僚制本身就是建立在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基础上的。形式合理性的法律说到底就是源于人类理性的规划与设计的法律,就是由国家机构通过特定程序制定的具有特定形式的规范体系。应该说,现代政治的理性化至少是由法律加以保障的。政治组织的形式和活动方式,政权机构的构成与职权职责范围,各个政权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政治权力的运行方式和行使方式,政权的取得和更替,等等,都被纳入法治的轨道。如果没有法律,这些明确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程序是无从谈起的,有关政治权力的配置以及相互约束的关系也很难建立。更何况,法律对政治的规范还大大提高了政治的透明度,从而保障了公众的政治参与权利。可见,正是由于理性的规划和设计,也正是由于大量的经过理性审视的法律术语和技术的广泛运用,政治才有了一个与现代生活一致的基本结构和活动方式,才使政治从血腥的暴力场中解脱出来,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和平与发展的需要。当然,理性也使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有可能通过法律的平台理性地得到解决。如果说,现代社会的民主的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就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两者之间凭借理性这个充满魅力的词汇紧密地联系起来,共同推进了我们的政治文明和社会繁荣。
或许可以说,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该低估理性的作用。在我们讨论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尤其是当我们体会到法治与政治民主是我们生活中的重要价值的时候,我们当然特别需要注意理性在其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理性化固然是社会发展的合乎逻辑的产物,但是,它同时也是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政治与法律的结盟,正是基于社会生活理性化这个更重要的前提。从时间上看,政治民主与法治产生的时代,恰好就是人们最初发现理性的巨大创造力的时期,也是人们为理性所取得的科学成就欢呼雀跃的时代。这个时期,世界的中心由“神”变为“人”。恩格斯说,这是一个可以创造巨人并且已经创造了巨人的时代。理性不仅给我们的政治生活和法律生活带来了根本变化,而且给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带来了根本性变化,人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有尊严。没有全社会对理性的尊重,政治化的法律和法律化的政治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政治与法律的联盟正是这个巨大变化的组成部分,并且反过来进一步推动社会迈向更深刻的革新。认识到这个结盟背后理性发展的思想条件,或许有助于我们对政治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把握。
在现代,既然理性已经通过一系列的政治领域的创造,特别是法治,证明人类自己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政治生活,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不继续高举理性的旗帜,使自己生活在更加美好、安全、有序以及人们相互之间彼此平等尊重的世界。当然,现在理性正面临着后现代思想家,其中包括一些受后现代思潮影响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的种种质疑,或许我们必须选择:一个有序的社会或者建立在卡里斯马型人物的个人魅力或威权的基础下,或者是建立在人们对外部世界包括神圣世界的敬仰或恐惧之下,或者就是以人自己的智慧和知识为基础,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因此,我有一个粗浅的认识:在我们讨论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并试图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政治活动、发展政治文明之时,关注理性在当代的命运就不仅与我们的主题有关,或许能够获得意外的收获。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摘自《法治论坛》第六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