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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与张女士闹离婚,分居两年需要退彩礼钱吗
发布日期:2016-06-0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两年多前,王先生经人介绍与张女士相识并开始交往。两人感情发展不错,很快就开始谈婚论嫁,王先生为张女士购买了价值1.4万元的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链作为彩礼。就这样,相识仅一个月后,两人办理了婚礼并领取了结婚证。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婚后两人经常发生口角,张女士还找借口外出数日不归,导致两人关系急剧恶化。结婚仅半个月,张女士便提出与王先生分居,并回到外省老家居住,不再与王先生联系。
一年前,王先生身患重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非常困难。他觉得这样的婚姻没有理由再继续下去了,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与张女士离婚,能否要求张女士返还婚前购买的价值1.4万元的彩礼。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中,王先生与张女士婚后经常发生口角,并且分居已满两年,两人无和好可能,应属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王先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同时,王先生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生活非常困难,王先生可以起诉张女士返还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或按相应的价值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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