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6-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不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民诉司法解释》第8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民诉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诉司法解释》第86条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诉司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对于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做出了如下规定:
A.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B.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D.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