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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之经济补偿女方如何争取律师浅谈三种途径
发布日期:2016-06-05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4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成功快速离婚-获取房屋产权
并再获补偿金150万元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分居,一方存在婚内过错行为,感情淡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据此女方无奈诉于法院,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婚后双方居住于鼓楼区,故庄荣华律师立案于江宁法院。

承办法官:冯亚晨法官。

2014年11月立案,2014年11月27日结案。【历时不到一个月时间】

案件结果:
1、双方快速离婚。
2、鼓楼区地址房屋一套归女方一人所有【包括屋内设施】。
3、男方再另行补偿女方150万元经济补偿。
4、本案绝大多数诉讼费又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男方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先期表示拒不到庭,不参加法庭调查,不出庭,也不配合任何司法程序,后续庄荣华律师又教导女方一些诉讼基本方案策略,逐步改变男方的想法。
过程中又出现多次反复和变化,关于婚姻证明原件,财产证明原件,户口证明原件全部都掌握在男方手中,为此庄律师本身实际解决问题的角度,多次提醒女方应当以低调谨慎的态度对待男方。
最终在庭前沟通基本达成的情况下,双方至人民法院办理调解离婚手续,完善调解细节法律条款,落实女方的房屋权益和经济补偿权益,同时也实现了女方快速离婚的要求,庄荣华律师再次达成了当事人的离婚夙愿和要求。【女方达到了房产还得到了大额经济补偿】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汉族,1976年生,无业,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汉族,1966年生,经理,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本市鼓楼区房屋及附属装潢归A所有,B放弃对该房的所有权利。
三、B共给付A人民币150万元,B分别于2015年6月1日前给付A人民币5 0万元,于2016年6月1日前给付A人民币5 0万元,于2017年6月1日前给付A人民币5 0万元。
四、除上述财产外,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名卞及各人处的财产、债权归各人所有,各人向他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承担24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3110元(被告已预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
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

有喜有悲才是人生,有苦有甜才是生活。无论是繁华还是苍凉,看过的风景就不要太留恋,毕竟你不前行生活还要前行。再大的伤痛,睡一觉就把它忘了。背着昨天追赶明天,会累坏了每一个当下。边走边忘,才能感受到每一个迎面而来的幸福。烦恼不过夜,健忘才幸福
2014年-南京玄武区离婚案【锁金村法庭】
成功快速离婚
女方获取房屋产权及补偿金10万元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双方为是否生育子女也有深刻矛盾,为此女方提供了大量的男方生育问题的医院报告,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双方居住于玄武区,故庄荣华律师立案于玄武区法院,由移送至锁金村法庭少年庭开庭。

承办法官:孙金凤

案件结果:
历时约3个月时间,成功调解离婚。【期间男方准备10万元补偿金大约花费了1个月时间,实际处理案件时间大约为2个月时间,最终签字调解书之日10万元女方已经拿到10万元。】
在婚后双方购买了2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的约100平米,登记在男方名下的约为50平米,通过多轮沟通与谈判,男方终于同意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因此女方获取房屋约100平米,另加10万元补偿费用。
涉及两套房房屋,法院的诉讼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庄荣华律师向法庭提出,可以在调解书中以各人财产归各人所有来行文,这样可以仅仅支付基本诉讼费240元,为此可以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从早上9点开庭直至中午1点结束,供调解2次,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并且坚持10万到帐才能签字,免除了后续执行的麻烦。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玄少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1年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2年生,汉族,经理,住南京市玄武区。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 0 0 8年,原、被告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于2 0 1 4年8月8日自愿离婚。
二、原告A与被告B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三、双方无子女、无共同债务、无共同债权。
四、被告B于2 0 1 4年8月8日一次性补偿原告A十万元。
五、本案受理费2 4 0元,由原告A负担。
六、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8日。

即使有恩于人,也不要期望别人的赞誉与回报;即使命运多舛,也不要熄灭希望之灯;即使遭人顶撞,也不要小肚鸡肠、耿耿于怀;即使略有成就,也不要就此满足、自我陶醉;即使蒙受不白之冤,也不要因此而精神沮丧。人生之路坎坷崎岖,充满无常,但只要生活还在继续,就要面对人生的酸甜苦辣、祸福短长。
2016【成功的离婚案例】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第一次起诉离婚
女方成功获取10万元财产折价款
女方获取每月500元生活补助直至去世
【鼓楼区离婚案件】
2016年5月26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女方应诉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涉及争议焦点主要为:
1、婚内财产折价款如何计算
2、女方应否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承办法官:嵇娟庭长。

办理周期:2016年4月27日立案,2016年5月26日结案,历时两个月时间。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二、房屋承租使用权归男方,女方获取10万元折价款;
三、男方每月补偿女方500元直至女方去世;
四、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全程由庄荣华律师代理,应当说本案的案件结果是庄荣华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中较为复杂,案件效果最好的一例离婚,本案例也为庄荣华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本案男方婚后取得的房屋是承租权,不具有交易或者过户的特征,因此只能确定共同使用,但是女方又不愿意与对方共同使用,因此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代表女方与男方多次协商,最终确定该房屋使用权补偿女方10万元,男方虽然名下有存款和股票但是数额微乎其微,为此我方提出希望能够男方每月补偿女方500元生活补助,解决女方的居住、生活、医疗的负担问题,最终一次性全部达成调解意向。
此次庄荣华律师在鼓楼法院代理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长期的生活补助,通过依照法律规定在无特殊情况下女方很难获取夫妻共同财产以外的经济补偿,在此也感谢承办法官的深明大义耐心的主持调解工作。此次代理也大大突显了代理律师为离婚财产案件贡献的价值,本案证据与事实情况特别的繁杂,庄荣华律师细心的提供专业的律师代理意见,并且协助当事人梳理证据,总结数据,为最后的案件结果创造必要条件。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6)苏0 1 0 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嵇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 9 8 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 9 8 8年3月2 3日登记结婚,于1 9 8 9年8月2 9日生一子C。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由原告A个人承租(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原告A名下股票、存款归原告个人所有,原告A合计补偿被告被告B1 0万元,于2 0 1 6年1 2月3 1日前给付5万元,剩余5万元于2 0 1 7年1 2月3 1日前付清;
三、自2 0 1 6年6月起至被告B去世,原告A每月给付被告B生活补助5 0 0元;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完毕,各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互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6日

心中无缺叫“富”,被人需要叫“贵”。快乐不是一种性格,而是一种能力。解决烦恼的最佳办法,就是忘掉烦恼。不争就是慈悲,不辩就是智慧,不闻就是清净,不看就是自在,原谅就是解脱,知足就是放下。不乱于心,不困于情。不畏将来,不念过往。笑看风云淡,坐对云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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