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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的书面意见,检察人员必须进行审查
发布日期:2016-06-03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李孝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咨询电话:15064154657
    2014《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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