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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广告法律风险提示 市场主体(含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推广自身或他人项目、产品或服务,制作或发布广告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提示如下: 第一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条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应经审批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合用; (三)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 (六)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 (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 (九)横跨道路设置广告; (十)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流物设置广告; 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筑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商设置施工围墙广告,围墙原则上高度不超过2.5米,不得在围墙广告设置楼盘销售的电话、价格等带有商业性质的广告,不悬挂楼盘软件广告,可尽量设置美观、大方、积极、向上的公益广告或企业形象展示等; (一)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二)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三)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四)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五)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六)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七)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八)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律师建议:各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内部广告发布管理制度,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和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防止广告发布出现法律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