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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学校中学生伤害学生案件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6-05-30    作者:张宇琪律师
    [基本案情]张晓玉(9岁,女)、王晓海(男,9岁)、刘晓海(男,8岁),三人均为南洋学校学生,其中王晓海和刘晓海同班同学。课间操时间,全校学生都向操场集合,集合途中王晓海和刘晓海追逐打闹,王晓海推刘晓海碰到正常走路的张晓玉,导致张晓玉同学右手骨折,学校及时组织将张晓玉送到省立医院东院,先后花费医疗费4万元,就赔偿问题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之高新区法院,要求学校及两个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28765元。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1、寄宿制学校是不是发生监护职责转移得问题,学校对学生有没有监护职责?2、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    [律师说法]寄宿制学校的监护责任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权发生了转移,理由是: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就是学生24小时在校,由于学校的这种封闭式管理,使的家长的履行监护职责受到限制,使得家长不能履行监护责任,因此监护责任只能由学校承担。    第二种观点是寄宿制学校只不过是学校的一种管理形式,是学校对学生管理的扩展,从本质上看学校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和管理的功能,并不能也不宜认定监护责任已经转移到学校。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寄宿制学校也是学校,教书育人是学校的本质,如果认定寄宿制学校完全承担监护职责,学生一到学校监护权就转给学校,势必加重学校的义务,导致学校的义务扩大,不利于学校的健康发展。不能把全部的赔偿责任都推给学校。    第二个焦点问题是未成年人的肩负人的责任承担形式,我们认为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要求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就算尽到监护职责发生侵权事故,监护人也要承担赔偿责。减轻监护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他人有过错。结合本案来看,因为学校的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制止王晓海和刘晓海的打闹,导致张晓玉的受伤,个方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原告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学校对双方均有管理和保护义务,由于学校没有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实际上学校也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法院按照2:2:6的责任分担形式,被告王晓海和刘晓海的法定监护人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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