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既适用于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的行政处罚,又适用于医疗损害民事诉讼领域的民事赔偿,导致了医疗损害诉讼中二元化现象的存在,给《条例》的实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损害诉讼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不应当再适用该《条例》。特别是医疗损害鉴定不能再适用该条例规定的内容。 该《条例》适用于医疗卫生行业内部作为行业管理规范,应当继续发挥其重要管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