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但是并不是符合以上情形,都可以提出赔偿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还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无过错方的配偶。
首先,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是以上四种情形中的一种;其次,必须是起诉离婚,如果是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此条例提出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不准离婚案件中,则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二)离婚损害赔偿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虽然,关于提出请求的时间法律上并无规定,但是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则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项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一年内单独提出。
3.如果在一审时未提出,可以在二审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