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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设置: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口诀:乡提县批,村会同意。

  2.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干预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后者协助前者开展工作。

  3.组成和选举:

  (1)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应有妇女成员、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

  (3)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日20日前公布参选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异议申诉;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处理决定。(比照选举法中的直接选举)

  (4)选举采“双过半制”:

  ①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当选。

  (5)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4.罢免与职务终止

  (1)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口诀:三五成群去罢免。

  (2)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5.民主评议与经济责任审计

  (1)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2)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级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公布,其中离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之前公布。

  6.村务公开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集体负责制)

  (1)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2)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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