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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该如何处理之再论
发布日期:2016-05-24    作者:110网律师
笔者在阅读卞京法官的《工伤赔偿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该如何处理》一文后对部分内容进行整理如下:
一、劳动者因超过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而未被认定工伤,直接以工伤赔偿纠纷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1、超过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因为劳动者个人的主观原因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非因劳动者个人主观因素导致的超过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这里的“非因劳动者个人主观因素”包括: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2.1如果扣除以上耽搁的期限后未超过一年,应告知当事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裁定驳回起诉。
2.2如果扣除以上耽搁的期限后超过一年,应当继续审理本案。理由是: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
 
二、因为缺乏工伤认定的材料而未被认定为工伤,遂以工伤赔偿之诉或普通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1、如果其直接提起工伤赔偿之诉,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2、如果其直接提起普通民事损害赔偿,则应当予以受理
 
笔者对于作者的观点基本认同,但是对笔者对作者的观点提出以下质疑和补充
质疑:上述2.2是否继续以工伤赔偿之诉审理?
根据作者的行文结构,作者认为在上述2.2的情形下,应当继续以工伤赔偿之诉审理,笔者不敢完全赞同,需要当地高院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1、根据作者的理由之一是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第14条的规定。但是其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是否属于笔者所谈的工伤赔偿责任并未明确,况且该规定仅仅是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当然的指导下级法院的效力。此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以工伤的认定为前提的,如果法院直接以《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工伤待遇予以判决,其实等于法院间接的认定了工伤。
2、扣除耽搁的期限后超过一年性质上等同于因为劳动者个人的主观原因超过一年。因为其中的非劳动者个人主观原因耽搁的期限已经不计算在一年的认定期限中。
补充:工伤赔偿责任并非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无过错的归则原则都必须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为依据,而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工伤赔偿责任仅具有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所以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能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这无疑给劳动者带来了巨大的举证责任和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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