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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离婚律师案例讲解如何离婚分割房产操作方法
发布日期:2016-05-22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5年-南京雨花区离婚
    成功争取房产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淡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而且双方起诉过离婚,后仍然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据此男方无奈诉于法院,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婚后双方居住于雨花台区,故庄荣华律师立案于雨花法院。

承办法官:陈从蓉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各持一套,相互给付房屋折价款。
3、余略。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雨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1年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986年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与被告婚后产生矛盾,2 01 4年4月被告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原告后又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离婚、抚养女儿,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被告曾努力挽回夫妻关系未成,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2 5 0 0元/月。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 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 0 1 0年登记结婚,2 01 3年生一女C。原、被告于2 01 4年4月7日起因产生矛盾开始分居,原告搬离住所,女儿C随被告生活,居住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原、被告曾于2 01 4年均起诉要求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改善。现双方均同意离婚,都要求抚养孩子,并提出探望要求。原告提出的探望方式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五接、周日送,被告表示同意。双方认可原告年收入为10000元,被告的收入为32 00元/月,年终奖8 5 0 0元。但对被告主张2 5 0 0元/月的抚养费,原告以债务正在执行、生活困难为由不予同意,只同意1000元/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 2014)雨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下:1、原、被告名下均有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及个人养老保险金,双方同意各人名下的归各人所有。但对2 01 5年2月前的差额,原告补偿被告1 00 0 0元,2 01 5年3月起至本判决垒效之月止,原告A按1 300元/月补偿被告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及个人养老保险金的差额。2、原告A名下在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0. 0845%,购买价为6 0 0 0 0元。双方同意按60000元进行平均分割,但均不要求分得股份。3、登记在双方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2 06室的房屋,双方认可现价值为8 6 0 0 0 0元,归被告所有,该房的银行贷款本息(以原告名义贷款)由被告偿还。双方亦同意被告补偿原告305000元。4、登记在原告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房屋于2 0 0 8年1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以原告名义贷款的150000元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清。双方认可该房现价值6 5 0 0 0 0元,归原告所有,双方亦同意原告补偿被告1 5 0000元。5、关于上述两处房产内的财产,双方一致同意原告分得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1.5米宽床一张,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6、欠被告姐姐的债务216195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并在执行中(自2 01 4年9月起逐月在原、被告工资收入中扣留执行款),债务总额双方同意各负担一半。另双方也认可欠原告姨父的共同债务30000元用于还贷,尚有5000元余额计入存款中进行分割。7、双方认可原告于2 01 4年4月提取公积金及住房补贴104600元,原告陈述因其父亲曾给过50000元且家中有亲人生病,故将上逑款项全部给了原告父亲,后又返还原告499 00元。原告又自述到2 01 5年4月有工资收入3 7 8 0 0元,但因分居后租房、还贷等各项生活开销已将4 9 9 0 0元和37800元全部花费完毕。被告认可原告父亲确实曾打款5 0 0 0 0元,但性质为赠与,不应该返还。分居后租房系事实,但产生的花费应由原告个人承担。被告只认可原告因退租房屋多花的2 5 0 0元,还贷44 0 0元,给女儿1 5 0 0元,礼金2 1 0 0元,生活费8100元,故要求分割原告处的其余存款(包括原告父亲赠与的5 0 0 0 0元)。8、原告提出欠其父亲的6 5 0 0元债务,被告不予认可。被告申报自己名下另有向其姐的借款2 3 9 0 0元,用于2 01 4年5月到1 0月的生活,原告亦不认可该笔债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明细、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银行卡明细、南京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证及委托投资章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买卖合同、贷款抵押合同、还款明细、个人贷款明细单、( 2014)雨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14)雨执字第9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借条、打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因孩子抚养、部分财产分割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均表示夫妻感情破裂,都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所生女尚年幼,又长期随被告生活,故由被告抚养为宜,根据原告收入每月支付抚养费2 000元。原告的探望权可按双方一致意见行使。原告提出因法院执行债务,抚养费计算基数应降低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双方达成一致分割意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确认。其中股份因在原告名下应归原告历有,原告l、偿被告3 00 00元;欠的共同债务2 1 6 1 9 5元双方各负担一半,因该笔债务已在法院执行阶段,待执行完毕后,双方可从执行开始就各自名下收入所付数额进行核算,其中本判决生效之月(包括当月)之前被扣的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款,判决生效后次月起为个人财产还款,被执行多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追偿时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诉讼;关于原告处的存款,双方一致确认原告曾于2 01 4年4月提取1 0 0 00 0余元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给原告父亲后又返还499 00元,至2 01 5年4月原告又有3 7 8 0 0元的收入,再加上原告向郭治平借款3 0 0 0 0元用于还贷,故原告自称上述费用已花费完毕,本院不予采信。酌情考虑原告租房、还贷、生活等开销,从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出发,由原告补偿被告35 000元,被告同时承担原告姨父的债务12000元。被告提出原告父亲的5 0 0 0 0元应属赠与,要求分割。本院认为,即使赠与成立,该赠与的钱款已由原告移至其父亲名下,被告要求在本案中直接分割已不在原告处,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如认为原告返还不成立,可向案外人另行主张。原告提出的另欠其父债务65 00元,被告提出另欠其姐债务2 39 00元,因双方所称债权人都有利害关系且没有双方的一致认可,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舰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抚养权略。
    三、原、被告名下各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及个人养老保险归各人所有,2 01 5年2月之前的差额由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 0日内补偿被告B1 0 0 0 0元。自2 01 5年3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差额,原告A按1 3 00元/月补偿被告B。
    四、原告A名下在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归原告A所有。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偿被告B30000元。
    五、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菊花二村2 06室的房屋归被告B所有,自2 01 5年7月起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本息由被告B负责偿还,原告A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被告B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偿原告A305 000元。
    六、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菊花4 01室的房屋归原告A所有,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 0日内补偿被告B150000元。
    七、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2 06室、南京市雨花台区4 01室两套房屋内的家电、家具中,华硕笼记本电脑一台、1.5米宽床一张归原告A所有,其余财产均归被告B所有。
    八、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 0日内补偿被告B存款35 00 0元。
    九、双方欠被告姐姐的共同债务2 1 6 1 9 5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二分之一。原告A姨父的债务3 0 0 0 0元由被告B负担1 2 0 0 0元,余款由原告A承担。
    如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诉讼费8 9 6 0元(已由原告A预交),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44 8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 9 6 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03 34 01 05 9 04 0001 2 7 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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