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区徐汇区刑事辩护律师案例解析故意伤罪的罪轻辩护方向
【律师办案】
打架斗殴演变成一方故意伤害,二者的界限在哪里?当事人存在哪些事实可以认定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或肯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751弄,天地健康城二期建筑工地宿舍内,因小事和被害人王某发生矛盾并相互推搡,后打电话纠集其女婿被告人周某某泄愤。被告人周某随后便召集朋友至上述地点对被害人王某和其同宿舍劝架的被害人朱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其额部头皮下血肿,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朱某左颞部软组织肿胀,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4年7月14日,二被告人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朱某人民币8,400元、1,400元。
【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海耀律师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辩护人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主动交代、积极配合,被告人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恳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青浦法院通过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案件事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