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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6-05-17    作者:孙超律师
案件:
从三亚市公安局获悉,三亚警方于2015年底打掉3个盗刷境外信用卡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缴获作案工具一批。该案涉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多国及国内各个省市。
据三亚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11月3日,中国银行三亚分行向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市内一家酒店频繁使用境外信用卡刷卡交易,在一个多月的时间,pos机上共发生700多笔境外刷卡交易。
经过多警种联席会议对案件的研判,警方认为,这是一个窃取境外信用卡信息疯狂进行盗刷、入侵三亚市银行监管体系的严重金融犯罪团伙,并决定立即成立以经侦、刑警、网警等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警种联合专案组。
通过掌握的各类线索,警方分析认为,这是一个盗取境外信用卡用户信息,然后进行复制、提现的一个犯罪团伙。据了解,其作案的重要环节包括,贩卖信用卡信息、购买白条卡等,最后再通过pos机刷卡变现。
专案组民警首先将涉案酒店财务经理姚某控制。经突审,姚某交代了其与湖南籍男子雷某及其手下李某盗刷境外银行卡的犯罪事实。根据姚某的供述,警方发现雷某、李某与另一个犯罪团伙正在琼海市作案,专案组立即奔赴琼海进行抓捕。2015年11月10日下午,警方将正在琼海实施盗刷的9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11月18日,专案组民警在辽宁盘锦将另外一个犯罪团伙的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至此,3个犯罪信用卡盗刷犯罪团伙的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公安部门缴获用于伪造信用卡的读写卡器2台、用于伪造境外信用卡的白条卡618张、拉卡拉终端设备2台、pos机4台、用于提取赃款的国内各种银行卡110张、手机24台等一批作案工具。
海口农商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刘青介绍,伪造境外信用卡在国内套现的案件近年来发生过多起。犯罪分子屡屡得手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国外大多数使用技术层次较低的磁条卡,磁条卡在atm机、pos机等刷卡器上使用时,会留下信息,并且很容易被“侧录”和制作出伪卡。二是国外的信用卡多数不设置密码,这样又缺少了一道安全防范措施,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律师解析:
伪造信用卡诈骗案常常是团伙作案,由购买信用卡信息的“料主”伙同商家共同“套现”,这其中存在着监管部门和银行的漏洞,对此需要及时排查,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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