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执行
发布日期:2016-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
2、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方式:
(1)明示方式。
遗嘱人公开为意思表示,明确表示对原遗嘱进行修改或撤销,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否则将不发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效力。
(2)推定方式。
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或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法律上推定遗嘱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对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进行推定的原则:
A.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a、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b、公证遗嘱的撤销或变更只能采用公证形式。
B.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遗嘱人生前处分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推定遗嘱变更或撤销。例如,遗嘱人虽在遗嘱中指定某物由甲继承,而遗嘱人在生前却将该财物赠送与乙,则遗嘱中有关处分该物的内容视为撤销。
C.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D.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原遗嘱毁坏后是否又立有新遗嘱不影响推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