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未履行分期付款义务,债权人可否提前主张全款?
基本案情:
原被告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一直未能及时结清业务款。根据双方核算,截止2015年10月,被告已拖欠原告业务款30万元。后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金额,并承诺按月分六期还清。但事后,被告分文未还,2016年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全部欠款。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欠条所涉债务,原告是否有权主张全款展开激烈辩论。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分期还款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全部欠款;被告认为,欠条明确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原告仅能主张到期债权,无权主张未到期部分债权,故请法庭驳回原告主张未到期部分债权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30万元及利息。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归还全部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法院的上述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