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用武力引起的敌对或武装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具有以下一些特定的含义: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进行的行为和状态,也包括国际法其他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突和相关状态。特别是“二战”以后,战争法的多数规则被认为应当适用于反对殖民主义的武装斗争中。另外被国际法承认为叛乱团体或交战团体的组织从事的武装斗争行为,也被认为适用战争法的某些相关规则。
2.战争一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为突出的表现,但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上的战争都必然以存在实际的武装冲突的事实为前提。
(1)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但作为国际法上的战争,不仅是这种敌对行为的事实,更主要的是一种法律状态。它依一定的程序开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2)确定国际法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交战各方是否存在“交战意思”是决定性因素。所谓“交战意思”,是指敌对的双方或一方认定已经或将要发生的敌对或冲突为战争状态。同时,当这种敌对或冲突影响到第三国的权益时,第三国的判断或态度,如宣布战时中立等,也是认定这种冲突是否构成战争的重要因素。
(3)作为一种法律状态的战争,可能并没有实际的武装争斗发生。例如,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都有一些国家虽已宣战但始终没有参加实际武装敌对行为。它们也被承认为交战国,其处于国际法中的战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