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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案例:补偿安置资金到位证明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6-05-0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概览】:
李先生等6人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村,2012年初,因石家庄新客站广场及道路配套工程建设,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房屋所在区域实施拆迁。
律师介入本案后,启动了一系列法律程序,其中,在拆迁许可证诉讼案中,石家庄市建设局提交了一份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到位的银行证明”,该份《资金证明》系石家庄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出具的,载:“我中心于2010年4月2日收到市财政局拨入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账户新客站广场拆迁专项资金2亿元整,特此证明。”
【法律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人应按照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资金数额,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拆迁现场附近的一家银行,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并方便被拆迁人专用。
本案中由石家庄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出具的《资金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石家庄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并非金融机构;其次,该证明并非专项收存存款证明。
【办案点睛】:
《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是拆迁人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应当系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且能够证明其专款专用用途,机构承诺资金不得作为拆迁许可的资金证明。实践中,很多拆迁项目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补偿安置资金证明》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合法必然导致拆迁许可违法,这个点可以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重点法条】
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数额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
拆迁人应按照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资金数额,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拆迁现场附近的一家银行,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并方便被拆迁入专用。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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