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当前招商引资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个好的项目、好的企业,往往能够发挥龙头作用,带动一个地方诸多关联产业的建设和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和招商引资部门片面强调了招商引资,有的对项目质量把关不严,缺乏可行性论证,只要客商愿意投资,哪怕是高污染企业、高能耗企业,都照单全收;有的廉价出让土地权、矿藏等资源的开发使用权,造成国有资产变相流失;有的明显突破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给予优惠承诺,结果使承诺无法兑现,损害当地政府诚信形象;有的不遵守法定的审批管理程序,而是通过领导干预,搞所谓“特事特办”,“先上车,后买票”,一旦有关部门查处下来,招商转而又变成“撵商”,致使政府陷入尴尬和被动,极个别的还引发投资者上访和诉讼;有的虚假出资,违背了招商引资的良好初衷,造成土地、厂房等资源被闲置浪费,破坏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恶化了地方经济发展环境。
二、招商引资出现问题的原因
在招商引资中出现违法招商并引发大量的法律纠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急功近利”思想严重,依法招商意识淡薄。由于招商引资对实现经济增长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越来越成为推进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造成片面追求招商引资带来的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忽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甚至脱离本地实际和经济工作自身规律。
(二)重视投资优惠,忽视法治环境建设。为了抢抓招商机遇,吸引更多客商投资办企业,纷纷推出了优惠政策,比如给予税收减免、用地优惠、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等等,这些投资优惠作为必要的利益激励,也是现实所必须的,但问题在于,过于偏重投资优惠,甚至搞“法外优惠”,不计后果盲目许诺,而偏废法治环境建设。
(三)少数客商虚假出资,套取地方优惠待遇。随着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外来客商投资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各种法律问题特别是虚假出资现象、以招商引资为名的诈骗案件也越来越多,并且花样翻新,情况越来越复杂。
三、招商引资需注意的某些法律问题
(一)主体方面
在一些项目的签约中,政府担当了主体角色,成为合同之一方。 但从法律角度看,所招项目均是企业组织形式,合资合作后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作为政府不应是企业的投资者。因此,无论项目是由政府引进还是企业引进,在签订有关协议时,政府不应成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合同主体。比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国有土地属于国家,但其使用权属于企、事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以土地使用权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如果以市(县)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则政府签订的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合同还要经过市国土局批准,显属不当。所以,政府不应是协议中的一方。目前,乡镇一级政府的职能尚未完全分开,可以从行使经济管理组织的角度,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
(二)资信方面
在与客商正式洽谈签约以前,一定要将对方的注册资本、履约能力、是否停歇业等重要信息核实清楚,不可以貌取人,仅凭名片头衔和行头作派决定取舍,是十分危险的。如果打算正式签约,有必要向对方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函电查询公司类型、股份结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增减、企业年检等基本情况。对于以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合资的,最好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资信调查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对于外商提出的担保要求,一定谨慎从事。对于技术先进、产品市场好的企业当然应该给以必要的担保支持,但必须严格法定手续,不可以在提高效率的幌子下予以简化甚至免除。对于基本建设尚未完工、设备尚未安装就急需贷款而要求担保甚至财政支持的,必须慎之又慎,以防丢下烂尾工程给地方政府收拾。
(三)项目方面
招商引资,项目非常关键。有人认为,我们落后地区提科学发展为时尚早,不管什么项目,只要人家愿来投资,都应“照单全收”,无条件欢迎。这种观点在前几年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现在就应该慎重选择项目,尽量引进国家产业目录中鼓励类、提倡类的项目,对限制类的需要慎之又慎,对禁止类的不要涉足。因此,在酝酿、论证、策划项目时,必须把好投资政策关,从投资法律层面上做好可行性论证。如果引进高污染企业,对财政贡献短期虽然尚可,但长远来看,周边居民会上访不断,上级环保部门也会插手过问。“请神容易送神难”, 今后还会牵扯领导大量精力,负面效应大,还极有可能引发连环的民事和行政诉讼。
(四)土地方面
客观地说,现在招商过程中,在执行土地法规和政策上比几年前规范多了,但是有几点仍值得注意。园区、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与客商直接签订涉及土地方面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必须由国土部门代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会被人民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处理好意向协议与招拍挂的关系。根据土地管理法规规定,凡用地性质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物权法》实施后,将工业用地也纳入了必须招标、拍卖的范围。可是,往往先和客商进行前期磋商,甚至签订意向协议,明确了许多优惠条件,然后再来走程序,进行土地招拍挂,这样后遗症甚多。如果预先接触的客商没有中标,有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顺利中标,则有可能被其他参与竞标者以不平等竞争为由申请法院裁定无效。
总之,无论结果如何,都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慎重对待集体土地租赁问题,现在土地征用程序复杂、指标有限、补偿提高。农村集体土地由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第三人承包经营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换言之,集体土地对外租赁决定权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而不是任何一级政府或者村委会。否则,随意承诺者将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五)物权方面
产权问题是招商引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问题,《物权法》实施后,政府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要依法保护私有物权。对于政府而言,需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各类产权加以甄别,在产权主体上,要分清楚哪些是国有资产,哪些是集体资产,哪些是个人或者混合所有的资产;在产权形态上,要注意区分有形物与无形物,物权与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的区别。比如:国有划拔土地与企业、个人房产混在一起,在处理划拔土地时首先要考虑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房产权利。再如:旅游资源属于无形资产,应由国家统一规划,持续利用,但组成旅游资源的山林、土地使用权则可能属于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时就应当充分考虑保护这些产权人的合法利益
(六)服务方面
对待外地客商优化服务是完全必要的,所谓优化服务就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热情接待,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坚决禁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发生,对消极懈怠甚至敲竹杠者发现一起严处一起,而不是一味的媚俗,一味的片面强调特事特办,“先搭车后买票”。还有,部门利用自身优势(说白了是特权)招商也有后患。如教育部门招来的服装厂包揽学生的校服、卫生部门招来的制药厂包进其药品、税务部门招来的少收税或不收税等等,对其他非引进的同业者是极大的不公,这种现象也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方政府因此当行政被告的可能性很大。
(七)合同方面
合同条款是招商引资谈判成果各方权利义务书面化和法律化体现,合同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招商引资的成败。合同条款应力求简洁实用、准确严谨,不写或少写套话,防止“言多必失”,或因表述不清产生歧义。在签订合同时切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尽量遵循“先小人后君子”原则,防止合同中的“地雷”条款、“陷阱”条款、无效条款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条款。实践中上述条款主要表现为:投资目标没有约束和保障机制,合同能否履行取决于投资商的商业道德;有意规避甚至通过文字游戏篡改已达成一致的条款;在担保、融资等方面设置陷阱;双方权利义务在数量、履行方式上严重不对等;避而不谈违约责任,生怕吓跑外商等等。此外,签订合同时切忌头脑发热,随意承诺优惠条件。在土地价格、税收返还、规费减免、贷款贴息、资源配置、基础设施配套等优惠条件上,要重点考虑是否与现行法律有原则冲突,各种优惠政策能否兑现,企业之间的优惠承诺是否协调统一。
(八)优惠政策及文字表述方面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地都制订了一些吸收投资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吸引了外商,但要注意这些优惠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比如市(县)以下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市政府应当作出统一规定,市(县)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其事,因为有关的收费和税收不是市(县)所能减免的,特别是税收这一块,国家严令禁止非法定部门减免税。如果各地相互攀比优惠政策,在内部搞不正当竞争,相互拼杀,则损害的将是国内的投资形象和财政税收损失。
有关合同协议的文字表达问题也很重要,如果文字不严谨,将会产生争议。比如: “土地所有权单位”除镇、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者外,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不是哪一个具体使用管理的单位,应当明确为土地使用单位作为合同协议条款,语言表达应当明确、具体、精炼,不得产生歧意。
四、依法招商,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招商引资是政府的一种行政决策行为,依法招商必然成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工作内容。因此,依法行政、依法招商意义重大,势在必行。当前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只有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立足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招商引资目标,并着力为外来客商营造一个优良的法治投资环境,实现地方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真正符合招商引资的初衷。
(二)强化相关领导干部及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优良的法治环境是第一投资环境。从发展趋势上看,法治环境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影响招商引资成效的关键因素。各地之间招商引资的竞争,也越来越集中表现为投资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的竞争。一些投资客商,尤其是外资客商,往往在与地方政府官员接触过程中,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判断当地投资环境的法治程度,从而决定自己的投资意向。
(三)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相关工作机制,建立专业化的招商引资队伍。要严格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审查监管程序。对拟引进项目事先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确保项目既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适合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又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要对出资财产实行鉴定、审核,要建立招商引资合同审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防止项目“撞车”,避免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恶性竞争。防止搞投资欺诈,蒙蔽招商引资人员。对于虚假出资行为,要具有防范意识。
(四)加大依法解决招商引资纠纷力度。招商引资过程中一旦发生矛盾或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应积极寻求法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解决。尤其要重视民间仲裁机构一裁终局的制度,既不伤感情,又能及时解决问题。切实维护招商引资秩序,注意引资风险。对涉及招商引资的民事纠纷,应客观地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及时的处理。注意维护本地投资商和外地投资商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