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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指导-常设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大的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

    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各专门委员会在讨论其所属的专门问题之后,虽然也作出决议,但这种决议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才具有国家权力机关所作的决定的效力。在此之前,它只是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审议的意见或报告。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及工作实践的需要,目前全国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共9个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为各委员会任命一定数量的非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作委员会的顾问,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5年。

    根据法律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共同的任务有下列几项: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视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此外,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可以审议自治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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