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律师说案】没通知就强拆 损失谁来负责?
发布日期:2016-05-05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说案】没通知就强拆  损失谁来负责?

据了解,王春海系锦州喜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一直以来,遵纪守法,兢兢业业,致力于企业发展。可出人意料的是,2013年9月30日,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身为当地百姓的“父母官”,在事先没有通知王春海,也未征得其意见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王春海所有的位于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170号的办公楼及库房,致使大楼内所有物品丢失。      
王春海心痛地表明,他是被拆迁大楼的实际出资人、实际持有人、实际处置人,而凌河区政府的拆迁行为,造成了他公司数百万元财产损失及财务账单丢失,直接造成了喜子商贸有限公司倒闭。眼看王春海多年的心血付诸东流,凌河区政府丝毫没有表态,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目前,王春海已经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凌河区人民政府,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著名拆迁维权律师吴少博吴少博律师多年来专注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法律实践,代理了多起企业拆迁维权、农民征地维权案件,其业务范围也涵盖房地产、建筑工程、矿业资源、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
吴少博律师观点:从上述材料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是一起违法强拆的案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上述案件中,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没有提前贴出拆迁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实施了非法强拆行为。房屋征收必须满足先补偿、后拆迁的法定程序,只有在与被拆迁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拆迁行为。 
  王春海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相关规定,王春海作为被拆迁大楼的所有权人,以及锦州喜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同时,根据规定,王春海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
  针对这起非法强拆案件,谁应负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起案件中,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非法强拆,迫使王春海经营的锦州喜子商贸有限公司搬迁,给王春海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司也被迫倒闭,负责拆迁的区政府负责人员对此应付相应的责任,区政府也必须对王春海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