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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用工公司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6-05-03    作者:孙超律师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用工,工资付双倍
原告王某系被告某液压阀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被告处工作至2016年3月份,被告为原告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审理,临河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官提醒,劳动者应及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单位不签合同时,要及时申请仲裁。其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不申请劳动仲裁即超过仲裁时效。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应予保护
被告刘某自2013年到原告广告公司工作至2015年6月份,工作期间,被告未休带薪年休假,原告也未为被告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份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临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法官提醒,带薪年休假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一种,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如不能及时安排休假,也要足额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付赔偿金
原告赵某于2013年5月1日到被告某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原告称被告于2016年4月份强行将原告辞退回家,被告不予认可,称系原告无故不到公司上班,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审理,临河区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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