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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非城镇 死亡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赔
发布日期:2016-05-02    作者:110网律师
2015年3月15日,刘某骑自行车与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刘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刘某的家属认为,刘某虽然系农业户口,但长期在城镇居住,故要求程某和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支付刘某死亡赔偿金。法院查明,刘某虽然在城镇地区居住,但一直依靠子女赡养,并无工作收入,因此刘某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评析: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减少收入的赔偿。根据相关规定,判断支付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依据有二:一是死者生前的居住地是城镇还是农村,二是死者生前收入来源于何处。二者同时是城镇的,按照城镇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刘某系农业户口,生前虽一直在城镇居住,但其在城镇地区并无收入来源,故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赵小军)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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