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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需要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发布日期:2016-04-30    作者:孙超律师


针对出租房主提出房屋出租“四知”要求,明确经济适用房等保障类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并要求出租房房主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相关部门要求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与基层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消防责任保障书》。出租人禁止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房屋,禁止向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出租房屋。
房屋出租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出租房屋要符合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要求。
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内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类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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