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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房产给房客,房产赠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16-04-29    作者:孙超律师
【事件经过】
老教授是浙江人,定居上海,浙江老家的祖宅托给老家的林先生照看。早年,老教授每年都会回乡在祖屋里小住数日。1989年,老教授留下三份文书,写明为了感谢林先生,把祖屋送给他。
两年前,老教授去世,儿子在处理祖屋事宜时和林先生闹上法庭。
儿子说老教授1986年退休,每年回乡两次,接触两三年就把房子送给“房客”啦?这里头一定是胁迫欺诈。
林先生骂对方污蔑,说三份文书都有见证人,还反问对方,你跟你父亲感情好吗,你们父子俩的合影尚且不如我跟老人多。
拨冗去繁,我们从文书真伪入手
老教授留下三份文书,第一份叫“赠予文契”,除了老教授,还有两名见证人。要命的是,整部文书全部由代笔人所写,连老教授的签名,见证人的签名都是代笔人写的,只在老教授的签名处盖了名章。第二份是口述遗嘱,他人代笔,自己签名,有护士见证。第三份是自书遗嘱,形式相对完备。(律师认为可以将前两份文书看作“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求非常高:签字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来;两个以上见证人。所以,第一和第二份遗嘱均无效。)
现在只剩下第三份自书遗嘱,成为鉴定机构重点鉴定的内容,字迹是不是老教授的。
鉴定需要比对材料,相似的文字越多越好。但双方提供的文字材料,总有一方不认可。闹到最后,只有遗嘱中老教授的签名可以鉴定,确定是本人所写,而其他没法肯定。这个祖屋纠纷因此也就成了一桩难断的“悬案”了。
【法律解读】
房产赠与公证就是公民将属于本人的房产赠与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往往是基于相互间的亲属关系、友谊关系或者道德上的原因,而不是市场上的商品交换。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一、是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二、是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的标准不同,办理前应向房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咨询;
三、是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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