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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重点:公示催告的终结
发布日期:2016-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示催告的终结,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二是经法院判决终结公示催告。

    (1)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提出相关的票据主张权利时,法院就应该立即裁定终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又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也应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此后,申请人和权利申报人就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有关确认权利归属的诉讼,解决其纠纷。

    (2)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的票据,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依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的最终结果,是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票据权利恢复的确认。自该判决作出之日起,申请人就有权依该判决,行使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已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则丧失其效力,持有人不能再依此票据行使任何票据权利,即使票据的善意取得人,也丧失其票据权利;对于票据债务人来说,对获得除权判决的申请人进行的清偿,与对持票人所为的清偿具有同一法律效力,可以依此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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