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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重点:汇票质押的法律效果
发布日期:2016-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1.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请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4.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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