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法律风险十四支冷箭(下)
近年来民营企业发展越来越迅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企业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经营的关键因素。遗憾的是,目前许多老板与股东并没有重视这一点,而但风险到来时,往往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本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民营企业法律风险十四支冷箭(下)”,再次提醒大家,注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冷箭八:以“私法”取代“公法”
出于某种原因,有些企业认为《公司法》缚手缚脚,不利于企业运作。而企业内部的管理、股东之间的关系,只要大家相互协商一致,就可以制定独立于《公司法》之外的内部章程和规则。这种妥协和规定,也许内部和谐的时候谁也不会去计较,可以相安无事,但一旦出现纷争,闹上法庭,则不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最终判定无效,并且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所以民企最好是先理清这些关系,不要因为一时的权宜之计埋下企业发展的定时炸弹。
北京某公司的章程就有这样一条规定:“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必须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判断是否同意其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正是这条规定引发一起涉嫌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纠纷。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不能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公司用公司章程对向股东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条款进行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负有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
冷箭九:意外侵权
很多法律风险在国外比较普遍,而目前在我国却较少,惩罚性的判例就更少。但这些风险并非可以大意对待,特别是那些在海外上市或有分(子)公司的企业。
百度就曾收到至少8家以上音乐公司的律师函或者诉状,其中包括环球、百代、华纳等国际唱片巨头,指控百度侵犯了他们数百首歌曲的版权,并且要求百度停止mp3搜索业务。
国外的公司许多是知识产权诉讼的老手,它即使知道有人在侵权,当你的公司规模小时,它会不理不顾,等你发展壮大以后,再诉讼。诉讼的成本是一样的,获得的赔付却较高。
但公司侵权的这种风险并不是被诉讼时才发生的,可能从公司一成立,确定经营方向、产品时就已经存在了,只是暂时没有爆发而已。如今环境逐渐发生变化,对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护正在逐步加强,所以一些公司需要注意这些隐藏的风险。
冷箭十:账外资产过多
中国的许多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账外资产闲置的问题。许多资产不入账,家庭财产与企业的资产界限不清晰。账外资产事实上让你的账面资产 缩水,一旦企业涉及被收购、融资的话,就降低了手中的筹码。而一旦到了那个时候再来清理,就会非常的繁杂与艰难。
国内著名的“严义明斗长征电器”案的发生,就是因为严义明发现长征电器存在巨额账外资产的问题,但在上市公司长征电器的所有财务报告中,无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都没有这笔投资的存在。
冷箭十一:违背宪法
《宪法》听起来很抽象,其实距离企业非常近。企业经营不知不觉也会面临《宪法》难题,甚至会意想不到地做出违背《宪法》的事情。
有一个案例:四川大学的一个大学生,毕业后向某公司求职。这家公司却拿出一个自己的规定--身高1.65米以下的不予录用,以此为由将这个大学生拒之 门外。遭遇“闭门羹”的大学生认为这家公司侵犯了他平等就业的权利,遂起诉这家公司身高歧视有违平等权,而且胜诉。
这种先例在国外也不少。微软公司的一个黑人职员工作多年总得不到提升,在被迫辞职后起诉微软种族歧视,最后微软不得不以赔偿该职员损失将案子了结。
了解《宪法》及其变迁对于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至关重要,因此被拖下水实在是不划算。
冷箭十二:“两权不分”和“两权分离”
有统计显示,中国目前管理层经济犯罪案件中,虽然民企的管理层在犯罪额上小于国企,但犯罪率却要高于国企,其中大部分是实行了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民营企业。
未来10年,中国民企正处于从享受初创时期“两权合一”的益处,到必须完成代际交接与产权转型的关键时刻。很多人以为只要简单照搬所谓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实现两权分离,原始股东放权聘任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就可万事大吉。
但实际上,科学的两权分离绝非简单的“一分为二”,两权的架构是一个系统过程。因此,中国民企既不能不进行两权分离,也不能一分了之,问题的真正难度在于取得两权分离与统一的均衡。
在今年广东阳江举行的家族企业高峰论坛上,有位张女士就表示,虽然自己为参与家族企业的管理辞了职,但还是觉得管理起来非常困难,经常会跟老公,也就是总经理,以及董事长公公发生矛盾。
据张女士介绍,目前他们的企业并没有完全走上正轨。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于所受教育以及社会阅历方面的不同,在很多方面的看法不完全一样,因此经常发生冲突。在决策和管理方面,通常都是由当董事长的父亲作主,而不是当总经理的儿子,总经理的角色形同虚设。
由于种种原因,张女士决定抽身退出,剩下父子打理企业,而且表示“坚决不在家族企业呆下去”。尽管如此,她还是对这个家族企业的未来充满忧虑。
冷箭十三:合理避税有暗礁
企业如何实现自身强大的创新能力和经济活力?“合理避税”或许可行。但是要“合理避税”也应认真咨询法律专家。其实,从法律的角度审视,现在市面上流行的“合理避税”或“税务筹划”的做法并不一定经得起时间和法律考验。
北京、上海、广州查处的几起涉税大要案,几乎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一些著名的跨国财务公司对其进行“税务筹划”的影子。并不是所有的从财务角度所做的“税务筹划”在法律上都站得住脚。在“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认定上,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十分必要。
冷箭十四:劳动争议引发纠纷
随着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逐渐加强,劳工问题可能在5~10年内成为热点问题,比如珠三角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惩罚,沃尔玛被迫设立工会都是这种 表现。这点对于准备开拓海外市场的企业尤其重要,明基在西门子遇到的纠纷,中国一钢铁公司在秘鲁遇到的罢工都是如此。
该风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发生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有时劳动争议还和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纠缠在一起。
所以企业家一定要重视劳工权利的保护。对走出国门的企业来说,特别应注意避免劳工纠纷和民族情感纠缠在一起。
企业认为《公司法》缚手缚脚,不利于企业运作。而企业内部的管理、股东之间的关系,只要大家相互协商一致,就可以制定独立于《公司 法》之外的内部章程和规则。这种妥协和规定,也许内部和谐的时候谁也不会去计较,可以相安无事,但一旦出现纷争,闹上法庭,则不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最终 判定无效,并且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所以民企最好是先理清这些关系,不要因为一时的权宜之计埋下企业发展的定时炸弹。
北京某公司的章程就有这样一条规定:“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必须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判断是否同意其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正是这条规定引发一起涉嫌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纠纷。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不能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公司用公司章程对向股东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条款进行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负有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